聯邦票券金融違反規定,遭金管會處以新台幣100萬元罰鍰,並限制不得與利害關係人交易。
金管會委員會通過聯邦票的處分案,金管會在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聯邦票核給某公司1.4億元授信額度,之後再增貸1.6億授信額度,及3億元額度案。
由於發行商業本票作業未與授信戶聯繫、未確實執行徵授信調查、查證其發行計畫和償還財源的缺失,與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9條規定不符。
因此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66條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罰鍰,並依同法第51條準用銀行法第61條之1規定,除報經本會核准解除限制外,辦理業務需受以下限制,包括:一、不得對利害關係人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二、辦理授信時不得徵取同法第28條所定特定企業發行的股票、債券、短期票券,作為擔保品、以及不得新增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的短期票券及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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