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基金開辦紓困貸款後,截至目前已有10萬名勞工因為經濟困難無力償還,為紓解這些勞工被追討的壓力,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修正案」,明定無法償還的勞工,可以在未來請領保險給付時再直接扣減,但必須支付利息。

勞工保險基金從92年起,已開辦5次勞保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核貸人數逾45萬人,其中有10萬名勞工因經濟困難而無力還款,為確保基金債權,勞保局必須在民法或行政程序法有關本金及利息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期限內向貸款人追討。

勞工如果無法在3年內清償完畢,就算勞工真的有經濟困難無法償還貸款,勞保局迫於規定,仍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即使只欠10萬元,都可能被強制執行車子、房子,不符合比例原則。

提案的立委徐少萍指出,勞保局向弱勢勞工追討貸款雖然依法有據,但勢將引起嚴重的社會問題,也有違照顧勞工的立法美意,考量勞工有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已明定應以其領取的保險給付抵銷,因此有必要將勞保基金的紓困貸款不適用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的時效規定予以明確化,讓民眾免於被訴追的壓力,而基金的債權也可以確保。

立院會昨三讀通過條文,明訂勞工申請勞保基金紓困貸款,若因故未償還本息,所欠本息可待請領保險給付時直接扣減。

院會同時通過附帶決議,當資方實施無薪假時,勞委會必須要求資方給予勞工的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新台幣1萬7,280元,而且月投保薪資應維持原投保的薪資,以保障勞工基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