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九八二年的「八一七公報」至今,規範中、美、台三角關係的法律架構已存在超過廿七年,中美間多次出現呼籲簽署「第四公報」的聲音,但實際上,在雙方領袖多次互訪中,連簽署「聯合聲明」都困難重重,遑論「聯合公報」。
在柯林頓及小布希主政時期,美國學界曾主張簽署「第四公報」,認為原有的規範架構已不敷情勢所需,但終因中美雙方歧見太深而無法達成。
中國前國家主席江澤民一九九七年的美國訪問,曾與美方簽署聯合聲明,其中指出:「中方強調,台灣問題是中美關係中最重要最敏感的核心問題,恪守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原則,妥善處理台灣問題,是中美關係健康、穩定發展的關鍵。美方重申,美國堅持一個中國的政策,遵守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原則。」
之後,不論是小布希的四次訪中,或胡錦濤二○○六年的訪美,都沒有簽署聯合聲明。據當時的說法,中美關於台灣問題,或是始終不能擬妥一致的意見,或根本無意改變目前架構。
只有柯林頓一九九八年的訪問,與北京簽署關於南亞、生物武器、地雷問題的聯合聲明,與台灣無涉。但當時他公開表述不支持台灣獨立、不支持「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不支持台灣加入任何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即「三不」),以滿足北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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