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解讀11月8日是大陸記者節,這幾年大陸的新聞環境有所進步,但媒體作為維護公共利益,監督政府的角色,仍需要法律的保障。《東方早報》的評論文章,特別從記者權益的角度來討論大陸新聞立法的進程。

中國記協日前提交了一份題為《關於侵權責任法(草案)媒體侵權立法問題》的立法建議稿,建議在侵權責任法中明確:媒體機構在「消息具有權威來源」、「報導特許發言」、「正當行使輿論監督權」和「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其他傳播行為」等四種情形下,如果因報導和評論引起侵權訴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賦予媒體在四種情形下的言論豁免權,是為了保障媒體機構及從業人員的採訪報導權和輿論監督權,防止公權機關和公眾人物對媒體機構及從業人員進行「報復性訴訟」,這在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是通行的做法。

保障媒體輿論監督權利

2007年4月,記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中國新聞侵害名譽權、隱私權新的司法解釋建議稿》,詳細釐清了國際社會通行已久的關於「公眾人物」、「公正評論」等概念。如果最高法院通過司法解釋認可這些概念,將為媒體報導和監督公共官員、發表旨在維護公共利益的言論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由於沒有上位法(如《新聞法》)的支持,這個建議未被最高法院採納。

記協的努力以往並不大為外界所知,記協應當堅定地立足於維護媒體和記者權益的本位來推動新聞立法。

當然,新聞立法在中國遠非易事,如法學家所言,「立法機關並不能起決定作用,這是國家的政策問題」。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說,社會上要求制定《新聞法》主要有三種聲音,一是「希望有這個法律把新聞工作者管住」,這顯然是不恰當的;二是呼籲保障公民的新聞自由;三是保障新聞當事人利益,要求加強對新聞單位的管制,這是不利於加強輿論監督的。的確,現在還不適合制定《新聞法》,需要等待更合適的時機。如果《新聞法》在上面第一種和第三種聲音的主導下制定出來,那還不如沒有。

制定新聞法時機未成熟

要求新聞立法的三種主要聲音,不包括要求保障媒體及從業人員權利的聲音。這似乎意味著,記協從維護媒體和記者權益的角度呼籲制定《新聞法》的聲音,未能產生足夠大的影響。由於沒有《新聞法》發揮上位法的支持作用,在其他法律的立法過程中,一些與保障媒體機構和新聞從業人員權利有關的條款往往不能入法。

鑑於此,記協需要以媒體機構和新聞記者的「娘家人」身份,為保護媒體和記者權益,為推動新聞立法大聲疾呼。當「第四種聲音」不斷壯大並成為主要聲音時,新聞立法的合適時機就來到了。(摘錄自《東方早報》2009-11-8,作者為《北京青年報》評論員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