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茜夢想驛站〉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重罰六十萬元,暴露出「置入性行銷」缺乏明確法律定義的問題。NCC昨日加開委員會,討論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新法明確定義,「置入性行銷須為有償或對價」,未來新聞以外的專題報導或談話性節目,也可進行置入性行銷。

NCC昨天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重新定義「贊助」與「置入性行銷」兩項法律概念。贊助須「不影響節目編輯製作自主或內容呈現之完整情形下」為之;置入性行銷則是基於「有償或對價關係,於節目中呈現特定觀念、商品、商標或其相關資訊、特徵等之行為」。

NCC擬修衛廣法 明確定義

NCC委員翁曉玲表示,贊助與置入性行銷最大不同在於,前者是提供金錢或非金錢給付,但不介入節目製作編輯、節目內容,NCC自始至終都鼓勵廠商贊助藝文、運動賽事等活動。置入性行銷則是提供金錢、物品或概念,要求置入特定情節,干涉節目內容或劇情。

NCC表示,根據新版衛廣法,運動與藝文活動轉播原則上可插播贊助者訊息,但不能影響觀眾收視權益,例如在球賽關鍵時刻跳出贊助廠商商標。

新聞及兒童節目 不得置入行銷

NCC發言人陳正倉表示,NCC仍堅持新聞報導和兒童節目不得置入性行銷,深入的專題報導、一般談話性節目,可進行置入性行銷,比較能與時俱進。但置入性行銷仍必須以自然方式呈現,不宜刻意渲染或誇大,不得直接鼓勵購買物品、服務,節目播送前、後必須明顯揭露置入者的訊息。

「例如,民視《娘家》明顯、刻意地揭露可樂畫面,即使是新規定推行後,仍必須受罰。若不裁罰,就是NCC瀆職。」陳正倉說,NCC絕對禁止政府置入性行銷,修正案明訂,若政府出資贊助,節目前後必須明顯揭露,有關候選人的部分也是完全禁止。

NCC預計年底前公布十項認定標準,方便新聞從業人員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