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竹縣長林光華與現任縣長鄭永金,十多年來因選舉對壘纏訟不斷,八十六年兩人互控文宣不實、違反選罷法及附帶民事求償案,高等法院十一日判林光華敗訴,應賠償鄭永金新台幣八十萬元,全案定讞。

八十六年時,鄭永金與林光華角逐新竹縣長寶座,林光華在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至同年月廿八日止,印製三種選舉文宣,在新竹縣境內散發。

林光華在文宣中批評鄭永金「公然買票」、「炒地皮」、「臉皮厚得像犀牛皮」等,兩人互控誹謗、違反選罷法,經過十年纏訟,去年五月,最高法院判處林光華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一年定讞。鄭永金另請求附帶民事賠償九千九百九十九萬元部分,新竹地院判林光華敗訴,應賠償鄭永金八十萬元。

林光華不服判決,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林光華製作的文宣內容有部分不實,仍然發給選民,侵害鄭永金名譽,昨天駁回他的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