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大陸台商王甲為在大陸打開內銷市場,然據聞大陸不容許有「不正常的競爭行為」,王甲想瞭解那些行為恐有遭認定為「不正常的競爭行為」的可能?

解析

大陸台商在中國大陸進行內銷,須注意不得有「不正當競爭行為」;前述的不正當競爭係指違反大陸《不正當競爭法》法律規定,違反誠實信用的經濟活動原則,對其他經營者造成危害競爭行為。

中國大陸為了規範競爭秩序,先於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相繼又頒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及《關於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等。大陸台商於大陸進行內銷,且應注意避免違反上述規定。

具體而言,大陸台商不得有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得為虛假宣傳: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份、性能、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不得採取假冒或者欺騙性標誌交易:經營者不得利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1)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使購買者誤認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不得侵犯商業機密: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前述手段獲取之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等;

不得傾銷: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不得非法有獎銷售活動:「有獎銷售」固然是促動活動的一種,但不得有下列行為:(1)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金超過人民幣五千元的(參見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

不得搭售和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在交易活動中經營者應當循公平、合理的原則,於銷售商品,經營者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不得詆毀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不得為商業賄賂: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定;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不得串通勾結招投標: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投標者與招標者也不得相互勾結,藉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大陸台商須注意上述規定,不得違反,方不致於招來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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