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周董事長在台灣擁有數家企業,旗下產業包括房地產開發、茶飲料製造廠、保險經紀、電子期刊出版等。由於看好大陸龐大的市場,周董事長擬赴大陸投資相關產業。
解析
大陸雖然近年來積極對外開放市場,但是大陸政府仍然對外商投資採取政策性的宏觀調控,對外商在大陸投資某些產業予以限制或禁止。2007年12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是規定外商在大陸投資產業類別的基本法規,該法規將外商投資產業共計劃分為四類:鼓勵類、限制類、禁止類,而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沒有提到的產業則為第四類的允許類。
鼓勵類
鼓勵類產業共有十二類,主要集中在製造業,如食品、紡織、化工以及專業設備等。如周董事長的茶飲料製造廠即屬於鼓勵類。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有些產業屬於鼓勵類,但是外商並不能以獨資形式投資該等產業,例如採礦業下的大多數產業必須是以中外合資或合作的方式為之,亦即:外商不能單獨對上述產業進行投資,而必須與大陸境內的中方投資人合資或合作,否則將不被批准。
此外,由於大陸已於2008年1月1 日起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故目前鼓勵類產業主要的優惠為進口設備的關稅減免。
限制類
限制類產業共有十五類。《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主要對限制類產業進行以下幾種方式的限制:
(一)外商投資所設企業須由中方投資人控股:例如大豆、油菜籽食用油脂的加工;
(二)外商投資所設企業必須為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例如土地成片開發限於合資、合作,而廣播電視節目製作項目和電影製作項目限於合作。
所以,如周董事長擬投資土地成片開發,須先與大陸內資企業共同出資設立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後,投資土地成片開發才有可能獲得相關政府部門的批准
(三)對外商投資所設企業的外資持股比例有特別規定:例如增值電信業務外資比例不得超過50%
(四)其他特別規定:如糧食、棉花、植物油、食糖、藥品等民生物資物品的批發、零售、配送產業,如設立超過30家分店、並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商品的連鎖店必須由中方控股;
(五)僅列入限制類產業,但無特別限制規定;對於投資這一部分產業的限制,則需視個別產業而定,如周董事長擬投資的保險經紀公司,由於有產業主管機關(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故投資人須先至中國保監會申請批准,待取得許可後方可至外商投資主管機關(中央的商務部或其在地方的分支)及公司登記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在地方的分支)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公司;又如資信調查公司無產業主管機構,故直接由外商投資產業主管機關根據所轄地區的產業分佈等因素,決定是否批准設立許可。
禁止類
禁止類產業有十二類。如圖書、報紙、期刊的出版、總發行和進口業務,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製作和進口業務等。由於周董事長擬投資的電子期刊出版即為禁止類,故無法在大陸投資此一產業。
允許類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沒有提到的產業則歸為允許類。然而,需特別注意的是,外商投資屬於允許類的產業也並非全部都能獲得許可。
如周董事長擬在大陸投資的住宅建設項目,則其雖屬於允許類產業,但由於大陸對於房地產業過熱的考量,故實行宏觀調控,自2006年開始各地外商投資主管機關對於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審批均已從嚴。
根據相關法令,新設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增加了中國商務部備案這一流程,如未通過商務部備案,則企業所在地外匯管理局將不予辦理該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資本項目結售匯手續,這將使投資資金難以匯入該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而使其無法開展業務。
所以,台商投資大陸相關產業前,必須先充分瞭解大陸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並考量自身企業的實際發展情況再做決策,以避免盲目投資所造成的後果。
(本文不代表律賢律師事務所及理律法律事務所意見)
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