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操作者對雙邊租稅協定(Double Tax Agreements; DTA)這件事的看法相當兩極,其中主要的分水嶺在於「操作者的欲達效益」,操作者若將境外公司架構成轉投資他國的控股公司的話,不免就會期待能透過境外公司與被投資國間所簽訂的雙邊租稅協定,享有稅賦上的各項優惠;但也有不少操作者擔心境外公司與他國之間因為簽訂雙邊租稅協定的關係,導致稅務資訊曝光。
翰鼎顧問公司資深顧問張淵智表示,原則上,境外公司操作者若要依據租稅協定取得租稅優惠的話,申請者必須檢附簽約國當地稅務機關所出具的居住者證明及該所得之受益所有人證明,才符合租稅優惠的申請條件;然而,租稅庇護所的免稅型態公司(I.B.C.或Exempted…等),幾乎都沒辦法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舉證這類資訊,換句話說,即便境外地區與被投資國之間簽有雙邊租稅協定,操作者也未必有取得租稅優惠的絕對把握,這點非常值得想依租稅協定取得優惠稅率的操作者,在用境外公司架構國際投資之前,再深入瞭解與評估。
另一方面,雙邊租稅協定著重的資訊交換,是有針對性的,其所針對的目標乃為「在簽約國雙邊或單邊領域內,擁有居住者(包含:個人或法人)身分,且居住者必須是因為居住或登記在該領域內,而負有納稅義務的人」才是合法可以交換資訊的目標,但絕大部分的境外公司不但不是登記在當地地址,更不具備在設立當地納稅的義務。
張淵智表示,雙邊租稅協定是資訊交換的重要基礎,但即便境外註冊地與他國訂有雙邊租稅協定,也不代表境外公司這樣型態的組織就有享受租稅優惠的權利或被迫資訊公開的壓力,但即便如此,操作者仍應合法操作境外公司才是長遠運作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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