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三年新竹縣、市分家前,新光人壽向新竹縣政府標下新竹市區「新竹縣立圖書館」等十九筆土地,準備興建大樓,事後該土地變機關用地及三級古蹟,新光人壽無法動工,訴請求償,高等法院更三審判新竹縣政府敗訴,應賠償新光人壽一億零四百四十餘萬元。

當時新竹縣政府標售的十九筆土地包括位在新竹市文化街,日治時代所建的「新竹州圖書館」(後改制為縣立圖書館),土地面積約八百多坪,新光人壽以六千六百七十八萬八千多元標下,準備興建商業大樓。

七十三年三月,新竹縣政府在標售公告表明該等土地屬「商業區」,新光人壽得標後,曾去函查證,新竹縣府函覆保證是「商業區」,雙方才辦理簽約及付款,新光人壽取得所有權。

同年六月間,新光人壽向升格後的新竹市政府申請指定建築線,新竹市政府回覆該土地已改編定為「機關用地」,令新光人壽無法動工,新光人壽多次提出訴願及向監察院陳情,該土地仍無法變更為「商業區」。新竹市府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底,指定該處土地的「新竹州立圖書館」舊建築為第三級古蹟,不准興建商業大樓。

新光人壽提告指出,該土地若順利開發完成,可獲利六億多元,因新竹縣政府未能履約,新光人壽求償三億三千多萬元。

新竹縣府辯稱:縣府依法標售該筆土地,事後被編為機關用地、指定為古蹟,均與縣府無關。

高院審理後認為,新竹縣府確實未做到原本保證的商業區品質,新光人壽既以商業利益考量,自無購買「機關用地」的道理,經委託不動產鑑定公司鑑價,考量當地實際土地行情及新光人壽曾將該建築變更為辦公室的損益相抵,判縣府應賠償一億零四百四十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