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兒自費置裝費可扣抵稅了!受名模林志玲被國稅局補罰千萬所得稅效應影響。財政部與模特兒經紀公會達成共識,最快本周發布解釋令,未來模特兒與經紀公司簽定的新契約,模特兒可依「執行業務所得」報稅,預料模特兒將掀起換約潮。

林志玲被課補千萬元稅金後,包括演藝工會、經紀人交流協會等演藝事業相關單位向立委盧秀燕陳情,盧秀燕向財政部長李述德反映後,財政部找演藝工會理事長康凱等人開會,最近達成共識。

志玲補罰千萬 將提行政訴訟

以林志玲為例,她先前被查獲漏報民國九十二年到九十四年間的綜合所得稅,連補帶罰逾千萬元。林志玲向財政部提出訴願,理由是,國稅局將她擔任模特兒所得列為薪資所得。該案遭訴願駁回,林志玲將提起行政訴訟,再跟國稅局打官司。

財政部認為,林志玲依合約是受僱於經紀人公司,領取的所得等同薪資,只能扣除新台幣十萬四千元(漏報年度是七萬五千元)的薪資特別扣除額。但林志玲自認屬藝人的一種,也要自費置裝,應可按執行業務所得,依法扣除四十五%的必要費用再繳稅。

但財政部官員強調,不是所有模特兒的收入,未來全部按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國稅局審核時,還是會依合約與實際所得來源認定。

改報執行業務 簽新約才算數

另外,解釋令只適用新的模特兒契約,包括林志玲等模特兒,先前跟經紀人公司簽定的合約都得照薪資所得報稅,無法適用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