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模林志玲走紅後,幾乎很少走秀,除了廣告代言、主持節目、還接演電影《赤壁》與《刺陵》。財政部官員說,這些走秀以外的收入,只要是林志玲自己接的案子,沒有透過經紀公司,就可以按執行業務所得,先扣四十五%再報稅。

包括林志玲、林嘉綺等名模,成名前收入都不多,但「媳婦熬成婆」後,所得倍增,來源也不限於走秀,包括代言、主持節目、演戲等樣樣都來,因而成為國稅局獵稅的對象。

財政部官員表示,國稅局查核所得申報時,不會看模特兒的大小牌,主要是依所得來源及性質,核對模特兒的所得額是否合理。

例如,國稅局雖然針對林志玲九十二到九十四年的所得要求按薪資所得補稅,但後來她接演電影《赤壁》,因為是以她的名義接戲,國稅局仍同意依執行業務所得,先扣四十五%的成本費用,再申報所得稅。

會計師表示,模特兒行業因近年林志玲走紅才被外界格外注意,當模特兒變成名模後,工作性質就跟藝人一樣,國稅局查稅也就按實質課稅原則處理。

簡單說,如果是以個人名義接案,就同意扣除執行業務所得費用成本後,申報所得稅。如果是透過經紀人公司接案,收入就當作薪資,不能扣除費用成本,全數申報所得稅。

至於大牌演藝明星常成立的個人工作室,是將個人所得轉換成營利事業所得,再利用非業務所需的憑證列報費用,除了企圖降低個人所得稅四○%的稅率,也希望擴大成本扣除的金額。目前國稅局針對這些藝人工作室,都要求查核帳簿及收據憑證,一旦不實,就會要求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