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上子女對父母不孝順或用各種手段要錢的事件不斷發生,有可能因為有些子女認為父母親的財產就是他的,所以肆無忌憚的為所欲為,其實在法律上並非如此!我們在財產規劃上,父母親如果碰到以下的情形,可以拒絕不孝孩子的繼承權。
我國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所以若子女讓父母親受有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都算是,判決實例上,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或對於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都算是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事,只要父母(被繼承人)表示不讓該子女繼承,就完全喪失繼承權。
此種表示是屬於父母親的單方意思表示,不一定要用遺囑才有效,書面、口頭表示亦無妨,但是要注意日後是否能證明父母親確有表示拒絕他繼承的意思,此種重大的意思表示建議仍以書面甚至經過見證為宜。
從另外的角度觀之,此種重大虐待或侮辱是否會淪於「主觀感受」?也就是父母親不高興就可以讓某子女無法繼承嗎?其實不然,法院實際判斷不但要考慮主觀感受,更要看看行為在客觀上是否在社會一般人都會認為是重大虐待或侮辱的行為才算。
如果父母親逆來順受或對於孩子仍有極深的愛,不願表示讓子女喪失繼承權,縱使有多虐待或侮辱情事,孩子仍然享有繼承權。但是如果孩子有企圖殺害被繼承人受刑法的宣告時,縱使被害者沒有表示不讓他繼承,由於情況太過嚴重,法律上對此認為此種情形絕對喪失繼承權,無須被害者表示,縱使被害者仍然想原諒的情形下,仍不會改變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財產繼承的問題並非限於父母與子女之間情形,如果配偶間有重大虐待或法定繼承人為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時,只要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被繼承人表示拒絕他們繼承,仍可達到喪失繼承權的效果。所以我們對於一些心態上以及行為上有所偏差的繼承人,可以運用法律的方式保護自己的財產或做有效的運用。(本文作者蘇家宏為恩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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