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566號國務院令,強調從明年1月1日起,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歌曲都需付費;溫家寶表示,「為了既保障著作權人依法行使權利,又方便廣播電台、電視台依法播放廣播電視節目,國務院有必要制定付酬辦法。」
新公布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付酬辦法」)指出,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可以與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約定每年向著作權人支付固定數額的報酬;沒有就固定數額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成的,廣播電台、電視台與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用辦法中規定的方式為基礎,協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付酬辦法」規定了3種計酬方式供當事人選擇,包括由廣播電台、電視台與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約定,每年向著作權人支付固定數額的報酬;二是按廣播電台、電視台廣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計酬;三是按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的時間多少計酬。
如果是按廣告收入計酬,5年內播放錄音製品的時間占播放節目總時間比例不足1%,付酬標準為0.01%;播放時間比例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標準為0.02%;播放時間比例為3%以上不足6%,相應的付酬標準為0.09%到0.15%;播放時間比例為6%以上10%以下,付酬標準為0.24%到0.4%;播放時間比例超過10%、不足30%及在30%以上不足50%、50%以上不足80%、80%以上的,付酬標準分別為0.5%、0.6%、0.7%及0.8%。
若是按播放時間計酬,廣播電台的單位時間付酬標準為每分鐘0.3元(人民幣,下同);電視台的單位時間付酬標準自辦法施行日起5年內為每分鐘1.5元,屆滿5年起為每分鐘2元。
溫家寶說,制定「付酬辦法」可以「既保障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又有利於優秀作品的傳播,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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