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宿遷市某國中的年級主任,因為當著全校學生的面,喊出國三學生徐同學的綽號「小瘸腿」,導致學生受到刺激而精神分裂,學生家長憤而告上法庭。

市內中級人民法院在近日作出二審判決,判令被告學校賠償受害人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2萬餘元人民幣。

就讀該校三年級的學生小徐,因為天生腿腳有殘疾,走路不方便,在班上被同學取了「小瘸腿」綽號,內心極其抑鬱。而在某次學校朝會時間,年級主任邵某對同學們集合動作緩慢有些生氣,於是對著樓上大聲喊,「『小瘸腿』都下來了,你們還不快點!」引得同學哈哈大笑。

小徐在此後幾天,開始出現精神恍惚、目光呆滯、回答問題語言無序等狀況,後經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療三個月。小徐父母一怒之下,將學校和邵某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與保護的義務,如果未成年學生因為學校的教育管理失當,遭受傷害,應當根據行為過錯程度以及損害後果,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之後,學校以邵某言語不是造成小徐精神疾病的直接原因為由上訴,但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