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顧及公司商業機密,可與公司內的高階管理者簽署「競業禁止」協定。勞動者與公司解除合約後,不得馬上去與原公司有競爭關係的企業任職,最高可設限兩年。

在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中,還規定了有關「競業禁止」(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員工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的條款,本週我們將針對這個主題來進行探討:

高管人員不得洩漏公司機密

第一、競業禁止的對象與範圍?

根據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所規範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但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競業禁止有對價與地域、期限規定嗎?

根據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當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至於競業限制的地域、期限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後,競業限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期限內 企業需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根據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額外經濟補償。

第四、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的處理?

根據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當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另外,對於公司高階管理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則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其規定為: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如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當歸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