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一個月前,我寫過一篇文章,題目是《搭便車者的命運》。所謂「搭便車者」,是指國有化浪潮中的山西小煤礦企業。現在看來,這個批評或許錯了。事實是這些遭遇國有化的小煤礦企業主並沒有接受當地政府開出的不合理條件。相反,他們已公開表達不同意見。

近些年來,新制度經濟學是中國顯學。但是,這種新制度經濟學具有極大缺陷,它關注的主要對象是微觀的企業制度,而非作為企業及企業家活動框架、制度平台的市場秩序。以這樣的理論談論中國問題,會產生巨大的誤導效應。這些談論讓人以為,中國已經形成市場秩序,現在的市場秩序是從天上掉下來,或者是某個開明的領導賞賜的。

近幾年來,我提出一個概念:立法企業家(rule-making entrepreneur),說的就是這類通過個人爭取而實現制度變遷的人。立法企業家是市場制度在中國逐漸出現、擴展的根本驅動力量。中國在此前的經濟社會活動制度框架是集中計畫體制,這種體制以政府控制資源為基本特徵,沒有私人的活動餘地。有些人為了改善自己的境遇,繞開政府管制,開闢出私人空間。他們就是立法企業家。

中國過去30年的所有市場化、法治化變革,都是以民眾創新、政府承認的模式展開的。從農業到工業,從社會領域到文化娛樂領域,幾乎無一例外。同樣,如果沒有煤礦主的爭取,山西怎麼能形成合理的煤炭市場秩序?

大量私人企業在上世紀90年代進入,本來可能把市場制度逐漸植入這個行業,但山西省政府的國有化政策卻導致這一過程中斷。問題倒不在於國有化,國有企業也可兼容於市場秩序之中。問題在於相關政策的決策程序不公開、補償標準不合理,以及實施過程中過分的強制性。凡此種種,是有損於市場秩序的。

經濟學家、財經媒體記者經常說「博弈」,浙江私人企業主維護其利益的努力,就是關於制度的博弈。唯有通過這樣的博弈,市場秩序才能在中國生長出來。當然,最終的結局如何,無人可以預料。浙江商人至少做到了一點:迫使山西公開作出回應。這種說法是否成立,倒在其次。重要的是它公開辯解的事實本身。只要有了這樣的回應,則山西的做法是否正確,將不由山西或其他行政權威說了算,只能由公眾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