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苑」轟然倒下,將房地產業根深蒂固的交易鏈呈現於人前;孫中界以自殘一根手指的代價,也讓上海城管「釣魚執法」的潛規則大白於天下。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俞正聲接受媒體專訪時首次回應「釣魚執法」、「上海倒樓」事件,稱是制度性錯誤。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處理這樣的事情究竟是要發生一起處理一起呢?還是要建立一整套的機制?

答案是顯而易見的。按照俞正聲的說法,制度性的錯誤要以制度性的措施終止它。然而就目前而言,遇見一起事件處理一起現象依然非常普遍,對大部分官員來說,這仍是最主要的工作邏輯。

如果不是從制度層面著手解決,而是任由制度漏洞存在,無數的「魚兒」相繼觸網,採用何種方式都無法避免問題發生。客觀地說,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與刑事偵查的「誘惑偵查」相似,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現實中這種取證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但它必須在特定範圍和特定授權下才能實施。制度的作用正在於劃定這些特定的範圍與授權。上海「釣魚」事件之所以引起嘩然,正因為這種執法行為僭越基本權力限制。

各地都面臨不少重大政策的實施,民意與政府意志間常有衝突,因此更應該健全合理的、受監督的制度,而不是任由相關行政部門一意孤行。制度性的錯誤需要制度性的措施。

(摘錄自《南方日報》2009-11-18,原題:「制度性的錯誤需要制度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