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艦案的訴訟風波,金管會再輸一場官司。金管會認為聯電公司前董事長曹興誠,違反證交法「資訊揭露」規定,對曹興誠行政處分罰鍰300萬元事件,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裁定,金管會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金管會是在民國94年4月20日,對曹興誠作出兩次行政處罰,共罰鍰300萬元。處罰的理由有二:1.聯電從90年6月到91年上半年起,由曹授權協助大陸和艦科技公司,並獲和艦口頭允諾未來回饋聯電,這是屬重大影響股東權益的事,聯電並未辦理資訊揭露。2.聯電在94年3月4日開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重要經營策略,聯電遲至同月17日才上資訊觀測站揭露。
金管會處罰曹興誠的理由,經不起法院審理的考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12月間判決,金管會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兩公司間「給予協助、同意回饋」的共識,沒有證據顯示足以架構出契約必要條件,而具體化到可以規範雙方在私法上的權利義務。同時,聯電董事會的決議是否應為揭露事項,應由法令規範要件來判斷,而不是由董事會決議與否來認定。
再說,聯電在94年2月17日被檢調搜索,翌日曹興誠就登報公開說明,已為公開資訊,自沒有理由發生未經揭露而產生影響公司繼續營運的重大情事。金管會卻以違反證交法「資訊揭露」規定,對曹加以行政裁罰,於法無據。
金管會對於原判決提不出具體指摘那裡違背法令的事項,卻仍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這種上訴「不合法」,以裁定方式,駁回金管會的上訴;本件爭訟金管會因而敗訴確定,結束4年半多來的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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