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村官圈地建豪華墓、村幹部斂財千萬,到村民懸賞百萬徵清官,關於村官腐敗的報導屢見報端。治理村官腐敗成為擺上檯面的迫切問題。針對個別村支書及村主任營私舞弊,湖南懷化近日起在全市3865個自然村配備「村級紀檢員」,防止個別村官侵害村民利益,將反腐的前線延伸至農村基層。

懷化「村級紀檢員」制度的推行,使村級腐敗治理得到部分整治,各種舉報比平時增加了40%,然而這種自上而下的監督模式,其背後的推動力來自於哪裡呢?是民眾?還是政績?儘管民眾的部分利益訴求得到解決,使「紀檢員」的工作也會得到部分村民支持,但讓人存疑的一點是:誰也不敢保證紀檢員不會被當地村官收買,或形成利益結盟。與之相比,廣東蕉嶺縣紀委推出「村務監事會」制度,此自下而上的監督或許更具有操作性,由村民選舉產生村務監事會,監事會代表村民對村幹部的權力進行全面監督,該做法似乎更勝一籌。

中國當前的村民自治中所推行的民主選舉制度,仍存在一些問題,例如需與民主選舉齊頭並進的民主決策、管理和監督在現實操作過程中裹足不前。雖然民主選舉賦予村官權力,沒有建立限制村官濫用公權力的相應制度,仍會侵害到老百姓的利益。

完善民主法制建設是村級監督的必由之路。如何保障村民選舉權、知情權、表達權、決策權、監督權,需從體制建設上下功夫,而非行政號令一出,各部門傾巢而動,各施其「政」。作為村民的基本權利,監督權得不到保障,村民參與治理的熱情就不高,村民權益保障就會「束之高閣」,本質上仍要在充分發揮民主的基礎上,提供更多的法律與制度的支持,通過民主發力,監督做為推動力,村官才有可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村莊治理者」,並受村民監督與法治制衡。

不論是蕉嶺的「村務監督」制度還是懷化的「村級紀檢員」制度,歸根結底都是在對完善農村民主法制進行探索,德治而非法治的政治傳統在農村依然深厚,忽視制度、漠視法律在農村也非個別現象。因此,通過不斷完善農村的法律和制度建設,保障基層民主的實踐渠道,讓讓民主協調運轉起來,這才是解決村級監督的治本之策。

(摘錄自《南方農村報》2009-11-19。原題:「農村反腐,完善民主法制才是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