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行政機關文明執法若干規定》出台。據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在受到輕微推擠時,不能進行回擊。

公務員在執法過程中任何還擊都會造成矛盾激化,對無理的公民須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約束其行為。而通過法律對權力予以制衡,能一定程度減少無謂流血事件。

「以違法制違法」過程中,不可能有贏家。如果不能從事件中總結教訓而歸之於「偶發」,永遠擺脫不了類似事件的困擾。

某些執法者潛意識裡,違法者就是「刁民」,不嚴懲不能「以儆效尤」。以簡單、粗暴、非透明代替程序、秩序,還擊弱勢一方,不僅會弄得怨聲載道,執法形象也隨之大打折扣。

非要「以違法制違法」找出罪魁禍首是不明智的,任一方都有自己的責任和理由,因此這看似「偶發」的事件就有了必然發生的結果,難保暴力執法再度上演。立法規定執法者受輕微攻擊時不能回擊,是一種化干戈為玉帛的良策。通常「以違法制違法」的發生是受不住氣,如果執法者主動退一步,必能海闊天空。

權力過度下放導致暴力執法惡性循環的案例層出不窮,歸根到底,是因為執法彈性大於剛性所致,若執法者仍不放下高高在上的姿態,暴力執法後意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文明執法離我們只會越來越遠。河南此次立法讓執法者學一學「忍術」,實在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