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歐巴馬剛離開中國大陸,美國國會已連續出現二項有關對台軍售的提案。相較於歐巴馬避而不談對台軍售,國會的動作顯得積極得多。而美國在台協會主席薄瑞光也訂廿二日抵達台灣,簡報歐巴馬的中國行。預計他將與馬英九總統等人晤面,重申美國的《台灣關係法》等一貫政策。

在華府,美國政府官員也將向台北駐美代表處簡報,預料也會重申美國政策不變。薄瑞光的簡報屬於例行作法。國會提案則不尋常,尤其提案人包括歐巴馬同黨的民主黨人。眾議院前能源委員會主席巴頓(共和黨,德州選出)十九日提出第九二七號決議案,要求歐巴馬政府「盡快同意出售F-16C/D戰機給台灣」。前一天,跨黨派議員提出第四一○二號法案,要求國務卿與國防部長磋商後,就對台軍售「九十天內向國會提出詳細簡報」。

九二七號是「決議案」,旨在表達國會觀點,對行政部門並無約束力。但四一○二號屬於「法案」,如果完成立法程序,行政部門必須執行。

對台軍售的法理依據是《台灣關係法》。柯林頓與布希訪中時都毫不隱諱美國此一義務,歐巴馬則立場低調,被問及對台軍售時,「省略」了《台灣關係法》,直到在另一場合才帶到,且仍未提到軍售。這個姿態在華府引起若干不滿,也令國會議員覺得必須補救,法案、決議案遂一一出爐。

議員提案依據之一是:按照《台灣關係法》,對台軍售應由總統與國會共同為之。亦即國會對此事有發言權及決定權。實際運作一向是行政部門就相關事項知會國會,國會在期限內沒異議即告確定。

歐巴馬是否因為中共壓力而在對台軍售上猶豫不前,議員不無疑慮。所以提案特別引用《台灣關係法》第三條,「美國對台軍售,完全依據(based solely upon)美國自身判斷」。換言之不應聽憑中共指使。

提案指出,一年來,美國並無新的對台軍售;台灣要求的「黑鷹」直升機、柴電潛艦等項目,美國迄未同意;至於F-16C/D戰機,台灣在二○○七年編列了美金四億八千餘萬元,○八年則編列了美金七億六千餘萬元,也仍在等待美國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