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廣告與實品差異很大的產品,大家都知道要申訴、要退貨,但對泡麵包裝與內容物差異,政府卻放任消費者產生「業者有加註提醒語,我沒看到是我不對」的荒謬想法,政府若還是依十六年前的行政指導做為放縱業者的理由,實在愧對納稅人繳的每一分錢。
泡麵業者稱是為了行銷考量「不得不這樣做」,但保健食品、鈦項鍊等其他產品,因廣告不實受罰的案例比比皆是,為何這些產品廣告註明「僅供參考」照樣挨罰,泡麵業者卻可以拿這句話當「免死金牌」?
民國八十二年,民眾消費意識仍然不彰時,公平會曾對泡麵包裝與內容物做出導正案,述明「國內速食包裝與內容物不盡相同,尤其誇大食物之圖示廣告,已引起消費者不滿」,要求業者應以至少廿級字體在包裝明顯處加註『圖案係供調理參考,實際內容參見標示』;但十六年後的現在,從消保法第廿二條、公平法廿一條到食衛法第十九條,至少有三條法律規範業者包裝、廣告須與內容相符,十六年前位階低於法律、短短幾行字的行政指導,是不是可以讓泡麵業者全部免責,實在有重新檢討必要。
放眼看去,如今從年菜廣告、速食店廣告,料理包、含果粒飲料等,全部都以「廣告僅供參考」當護身符,主管機關卻無任何「依法行政」的積極作為,等到消費者「習慣被騙」,甚至內化到認為本來就是如此時,主管機關又以「已行之有年,消費者應該不會有錯誤認知」當成不執法藉口,怎不令人氣結。
消費者現在都知道買到廣告不實或品質與廣告不符的產品,除可向業者要求退貨外,還可以向消保會、公平會或衛生署申訴;但若買到「名不符實」的泡麵時,消費者多半不會為了十元、廿元的小錢去申訴,結果就是圖片愈來愈誇張、字體愈來愈小,給了業者上下其手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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