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行政院長吳敦義對各部會所提「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不甚滿意,將報告全退,並點名研考會,開放民眾票選「十大民怨」,由各部會提出三、五個「令人驚奇」、「符合全民期待的方案」,從除弊興利、消除民怨方向著手,落實「庶民經濟」概念。
由吳揆上述言行,可知庶民經濟的落實目標在於改善庶民生活,而其方法就是要所有的行政部會,親切認知庶民的感受與想法,積極採取改善行動。由此以觀,庶民行政其實就是達成庶民經濟所要庶民美好生活的必要手段了。
在此說的平白一點,庶民行政其實就是現代服務型國家理念的化身而已。從古到今,國家的角色任務已經從專制威權、警察管制、計畫給付、監督照護到今日生死與共、全面服務的階段了。「享受良好的行政人權(Right to good administration)」,不應只是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四十一條所保障的人權,並且也應是台灣人民所該享受的人權。今日在台灣,要讓庶民獲得享受良好行政之人權,應該可以朝著下列幾個方面來思維與積極作為:
第一,要迅速改善不良的行政組織結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早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公布施行,但相對應的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五年多年一直無法出爐,造成行政機關多如牛毛,行政效能卻為庶民所埋怨。又部長雖沒有幾個,但薪水比部長高出許多的公家部門領導階層,卻有好幾千個。造成當官的老爺一大推,而執行行政安全、監護核心任務的基層組織與人力,遠遠不足實際所需。最近鬧上新聞版面的戴奧辛毒鴨、廢爐碴毒米事件,又豈是一句行政怠惰,就可了結。充實基層執行人力與加強勤務演練,才能確實壓制強勢霸者之非法作為,才能確保弱勢庶民之生活福祉。
第二,要合理分配國家資源,落實社會公義報償機制。今年五月廿七日公布修正之《地方制度法》及七月八日公布修正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是否背離了社會正義與良好行政之理念,特別是讓議員個人可以任意聘用公費助理四至八人的規定,早已背離世界文明國家實施議員公費助理制度的本旨。近年來,立法委員、地方民意代表聘用自己的配偶、兒女擔任公費助理,所鬧出的社會矚目事件還不夠多嗎?難道還要繼續「一人當選,全家領錢」的濫用社會資源嗎?又縣市政府近半一級主管,不經考試檢覈就可派用,其所造成的弊害,已不只影響到國考公務人員的士氣與升遷管道,大學生應考試、服公職的機會也日益被侵蝕。這種背離社會正規篩選與公義報償機制的規定,還要繼續維持與擴大嗎?此外,經社法制不良、過時,所產生的「漲價歸私」、「租稅逆向懲罰」弱勢庶民的不義現象,更應早日改正。
第三,在行政執行心態上,要從消極、迴避、缺德、鄉愿、麻木、怠惰轉為積極、主動、誠信、負責、機警、勤勞。好官我自為之的時代已經過去了。7-11企業的隨時都開門、隨時都為你存在、隨時都開心為你服務的精神,難道沒有仿行的餘地嗎?公務員、警察在冷氣辦公室閉門造車或泡茶、種菜之不倫行為,要不引起民怨也難。只要警察像歐、美、日等國警察一樣,認真的「巡」,認真的「查」,還會有路霸、違建、非法墾殖和亂丟廢棄物嗎?只要公務員不縱容違法,勇於執行公權力,台灣會比瑞士還要美,庶民生活美好的機會也會更多。
行政的首要在民生,就是在庶民生活。西元二千年瑞士憲法序言所揭:「一個國家的國力所在,要以其最弱勢人民所能獲得的生存照護與生活給付來衡量」。我們見賢思齊,應該可以納之為「庶民行政」的指導方針吧!(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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