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和大陸金融監理機構16日下午6時同步在台北和北京簽署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將於60天後生效。兩岸簽署金融MOU,代表封閉多年的兩岸金融市場即將開放,邁入新的里程碑,其對未來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簽署,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基本上,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具有「符合國際慣例」與「兩岸特色」兩大特點,特別是在下列幾個方面:
第一,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是根據「巴塞爾協定」的精神制定,依國際慣例,當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業到其他國家設立分行(或子行)投資時,雙方金融監理機關通常會先協商如何合作監理,並以「備忘錄」方式記載訊息交換、實地檢查合作、資訊保護、平時連繫等事項,目的是為了增進彼此金融監理的合作,該「協議」具有「符合國際慣例」之性質。
簽署符合國際慣例
第二,過去台灣與英國、比利時、愛爾蘭、香港、菲律賓、南非等洽簽之金融MOU,均以「換文簽署」的方式完成,如今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以互遞文件方式,完成簽署,也「符合國際慣例」。
第三,「備忘錄」是根據「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就兩岸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分別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確保對互設機構實施有效監管,並由雙方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等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得依行業慣例,就合作事宜作出具體安排,顯示該「備忘錄」雖然是依循「兩岸兩會模式」,也由海基會董事長與海協會會長簽署之協議所啟動,而非由台灣金管會與大陸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所啟動,具有「兩岸特色」,但是「備忘錄」之實質內容之研擬與換文簽字,則是以台灣金管會與大陸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為主體,則「符合國際慣例」。
第四、符合對等原則,MOU簽署落款在「台灣方面」是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代表陳冲;在「大陸方面」則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劉明康、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吳定富及證券業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尚福林。此一安排一方面解決了原先因為大陸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業務主管事權分立,必須由金管會分別與大陸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簽署「備忘錄」之窘境;二方面以「機構代表」為名銜,也避開主權爭議,堪稱具有「兩岸特色」。
兩岸經貿正常化
無疑地,兩岸金融MOU由專業的主管官員直接上談判桌並擔任主談人,進而以金融主管機關首長為簽字主體,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協商模式,更可以視為「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的一項進步。
對於ECFA協商而言,由於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協商,可望在12月的第4次江陳會結束後啟動,預期第5次江陳會是簽署ECFA適當時機。由於商品貿易和服務業貿易之早期收穫計畫與架構協議條文之談判,均涉及專業主管機關之專業規畫,因此,「江陳會」之功能在於代表雙方政府宣示啟動協商之「政治意願與承諾」。
至於未來ECFA之實質協商與簽署,則應該由兩岸主管經濟事務的經濟部和大陸商務部主談與簽署,才能「符合國際慣例」。(作者為前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師大國際事務與全球戰略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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