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次江陳會即將簽訂兩岸避免重複課的租稅協議,據了解,陸委會與財政部擬釋出,台商在大陸繳過的企業營所稅,可以由台灣母公司扣抵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優惠利多,期望吸引台資回流。
在2008年總統大選前,陸委會曾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與35條修正案,放寬台商在大陸的子公司已經繳過的企所稅,可以扣抵台灣營所稅。但當時曾引發其他國家的台商、會計師的反彈,認為獨厚大陸台商,對其地區的台商不公平。
該修正法案送到立法院審查,未獲通過,退回給行政部門。稍後,陸委會與財政部也體認,避免大陸台商重複課稅可在兩岸的租稅協議中解決,所以後來重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法案時,已無24條與35條修正案。
我國至今對外已簽署的16個租稅協定,只有第一個與新加坡簽署的台新租稅定,採「間接稅額扣抵法」兼「視同稅額扣抵法」。前者為,除了股利扣繳可以抵減台灣的營所稅之外,在新加坡繳的營所稅,也可以扣抵台灣的營所稅。後者是指台商在新加坡享受的租稅減免,也視同已在星繳稅,可以抵台灣的營所稅。這樣的租稅協定,對在星台商可謂十分優惠。
後來財政部政策改變,與其他國家之間租稅協定一律採「直接稅額扣抵法」,唯有股利扣繳可拿回來扣抵台灣的營所稅。
據了解,這次配合兩岸將簽署ECFA,財政部擬對兩岸租稅協議重採「間接稅額扣抵法」,台商已繳的大陸企所稅,可給母公司扣抵台灣的營所稅,但有上限限制,即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亦即台灣母公司最多只能扣抵加計大陸來源所得至零為止,以免侵蝕到其他地區來源所得的所得稅。
但是,財政部不同意對大陸台商實施「視同稅額扣抵法」,台商在大陸所享受的大陸減免稅優惠,不能扣抵台灣的營所稅,以避兩岸競相減稅吸引投資。
舉例而言,大陸的企所稅為25%,股利扣抵稅率10%,台商賺100元,要繳大陸企所稅25元,稅後盈餘75元,股利匯出扣繳10%為7.5元,繳稅共計32.5元,剩67.5元。
因為台灣母公司加計大陸子公司稅前盈餘100元,台灣營所稅率為20%,這加計的部份營所稅為20元,因為在大陸已繳32.5元的所得稅,超過台灣的稅負,所以這100元可以免課台灣的營所稅。
稅收損失方面,因為我國實施二稅合一,等上市櫃公司把這67.5的股利分配給個人股東時,國稅局就可以課回來,所以也無稅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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