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廖烈龍23日表示,我國台商大多從第三地進入大陸投資,未來台商需要改變「交易模式」,才能適用兩岸租稅協議的避免重複課稅優惠。
廖烈龍說,大陸台商而言,最關心兩岸國稅局執行移轉訂價查核時,如有重複課稅,等於一條牛剝二層皮。未來兩岸簽署租稅協議後,透過協商程序的條款,大陸台商就可和兩邊稅局簽訂雙邊事先訂價協議(APA),決定在大陸留多少盈餘,在台灣留多少盈餘,以解決重複課稅的爭議。
但前題是唯有大陸的公司與台灣的公司才能適用兩岸租稅協議的程序,簽訂雙邊APA,而台商一般都是透過第三地免稅天堂成立控股公司,再進入大陸投資,就不能適用雙邊APA。
因此除非台商願意改變投資架構,改回從台灣直接投資大陸,屬於台灣公司,才能適用兩岸租稅協議。廖烈龍說,變更投資架構的成本並不高,主要看有沒有誘因。有時候雖有雙邊APA機制,兩邊稅局不見得都同意台商提出「保留利潤」的比例,要看實際運作。
他進一步表示,兩岸有了租稅協議之後,對常設機構的定義會比國內法更寬鬆,如果台商在大陸的據點如果只是發貨和儲存的功能,就不視為常設機構,不必在大陸繳稅,只需繳台灣的營所稅。
此外,某些台商希望能保留部分盈餘在境外公司,不希望所得全部曝光,則兩岸簽署租稅協議對其就沒有幫助。
對個人的影響為,未來會計師、律師、演員、運動員的執行業務所得,只需要在來源國繳稅,回母國不必再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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