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所得重複課稅的租稅協定,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可以分為三種方式:

一、直接稅額扣抵法:在對方國所繳的股利扣繳稅款,可以拿回母國扣抵公司的營所稅。

二、間接稅額扣抵法:公司在對方國直接繳的營所稅,包括股利扣繳在內,可以拿回母國扣抵公司的營所稅。

三、視同稅額扣抵法:在對方國享受的租稅減免,視同已在對方國繳稅,也可拿回母國扣抵。

我國國內法的所得稅法採「直接稅額扣抵法」,只允許台商在國外繳的股利稅,可以扣抵台灣的營所稅。

而大陸的所得稅法採「間接稅額扣抵法」,陸商在其他國家繳過的所得稅,包括股利扣繳和公司所得稅,都可以拿回大陸扣抵企所稅,比台灣稅法寬鬆。

財政部擬對大陸台商採取的「間接稅額扣抵法」,是其中之一,未來大陸台商把盈餘匯回,幾乎都不用再繳台灣的營所稅,以鼓勵台商把盈餘匯回台灣。(王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