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的歲月,足以讓青絲變白髮;三十年的審判,足以讓被告從意氣風發,變耄耋老人。歲月無情,法庭上無法妥速審結的無止盡審判,對被告及其親友而言,是無可言諭的傷痛與凌遲。
多數人都知道,案件延宕多時,久懸未決,是各國均有的問題。對於這個問題,司法院無法以「別國也一樣」來自我安慰。面對它、解決它,才是應有的態度。
為了保障人民在刑事審判上有受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的權利,司法院參考了德國、義大利、歐洲人權法院的做法,研擬在現行刑事訴訟制度外創設一個新的做法,也就是針對久懸未決的案件,倘若法院斟酌情形後,認被告的速審權受侵害,而且情節重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法治原則,給予「終止訴訟程序」的救濟。因為速審權是受憲法保障的被告基本權,而且案件拖延愈久,愈不利被告的防禦權,因此終止訴訟程序,可以避免繼續侵害被告權利,具有正當性。
而且,「終止訴訟程序」的設計是為了儘量在被告及被害人之權益間取得平衡,相關的配套設計是在六個月內,如果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當事人可聲請繼續審理,讓案件有再行審理之機會。而且法院如果要判決「終止訴訟程序」,也需要就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第六條規定的各款事項進行言詞辯論,讓被害人、被告、檢察官都表示意見,以避免突襲裁判。
有些人曾提及何必創設「終止訴訟程序」的制度?直接判無罪就好了。事實上,依照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法官本來就應該為無罪判決,根本不用再為特別的規定。也就是說法官根據卷證如果得無罪之心證,本來就可以判無罪,這跟被告速審權被侵害情節重大的情形是不一樣的,不能混為一談。
「終止訴訟程序」的救濟方法,在德國已經過多年討論,司法院針對國內特別的司法審判困境,參考外國法例,制定「妥速審判法」,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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