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男子到大陸迎娶卓姓女子,卻在宴席上發現邱姓女子比新娘漂亮,不但花了三千元人民幣離婚,並撤回卓女入台申請,改娶邱女;但移民署認為洪、卓兩人假結婚,檢方偵查終結不起訴,認為兩人當初確有共組家庭意願,也發生有性關係,只因洪男另對邱女有好感,不能以此認定原本婚姻是假。
五十五歲洪男在黃姓朋友介紹下,認為迎娶卓女不用錢,還免費提供來回機票,因此心動前往大陸迎娶,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兩人在福州市公證結婚,並向海基會申請入台,準備共度餘生,沒想到洪在婚宴上發現卓旁邊的邱女比較漂亮,打算娶她,同年九月與卓離婚。
隔年十月,洪男前往鳥松鄉戶政事務所,同時辦理結婚登記及離婚登記申請,移民署認為洪男與卓女結婚又離婚,又無花費任何費用、不合情理,讓戶政人員登記不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高雄地檢署調查認為,洪、卓兩人當初確有組織家庭共同生活意願,也有兩性結合,只是雙方不以感情為基礎,檢方偵查終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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