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選舉文化,最嚴重的是競選活動幾乎都全部在「違法偷跑」中進行。
依《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同法四十條規定,縣市議員、縣市長及鄉鎮市長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均為十日,以此次三合一選舉為例,縣市選舉委員會定於十一月二十四日正式公告候選人名單,參選人始成為合法之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至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則定自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十二月四日止之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十時,共為期十天,然而,絕大多數候選人都早在十月上旬完成候選人登記作業前,便不約而同大剌剌的進行競選活動,其宣傳車輛更是早已滿街跑,爭取選民支持的喇叭聲響亦更響徹雲霄。
籲請主管機關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賦予相關罰則,端正選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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