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MOU簽訂後的60天,7家銀行業者已符合升格的條件,將可申請升格為子行或分行,只是目前仍不能承做人民幣相關業務。惟證券業者在ECFA未簽訂前,目前僅能與中方合資、參股,從事的業務受限,如財富管理、A股經紀與股票自營並未能承做。

不過即使未能爭取到全資全照,多數證券業者已有屬意的結親對象,可能會選擇參股合資的形式。不少的證券業者在中國大陸設立辦事處已有一段時間,與中方未來可能的合作夥伴也有一定程度的接觸與瞭解,但是到實質與中方合資、參股時,其實仍有一些問題是必須要注意的。於1995年成立的中金公司是中國大陸第一家的合資券商,後來雙方股東卻摩擦不斷。

以較早能在大陸營運的保險業為例,由於保險業不需要先簽訂MOU,第一家國泰人壽與東方航空的合資公司在2004年已成立營運,繼有新光人壽與海南航空、台灣人壽與廈門建發等。從台灣保險業者與中方從籌備到實際營運的合資經驗,也可以為日後將進入中國市場的證券業提供一些經驗。

商標保護是頭等大事

如台灣的保險業者在進入之初,中國大陸的保險市場尚在起步的階段,所以台灣業者的商標權是具有一定的品牌價值與意義的。

以壽險公司為例,國泰人壽與新光人壽都在合資公司中使用其名稱。對於證券業來說,未來的合作或參股對象若是當地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券商時,未必會使用其原名稱,但若在新設合資公司且有使用到其商標、名稱時,就要考慮未來終止合作、不再是合資者之身分時,約定合資公司就不能再使用相關名稱及商標權了。

要掌握客戶聯繫網

而台灣保險業者在選擇中方的合作對象時,像二家保險業者皆選擇與中方的航空公司合資設立人壽保險公司,主要為了中方旗下航空公司櫃檯的銷售據點,以及其他關聯公司所擁有之銷售通路及客戶聯繫網,供合資公司經營及拓展其業務。

未來,證券業在評估中方能為合資公司帶來多少商機及價值時,也應該要求中方必須對合資公司提供其擁有之銷售通路及客戶聯繫資料,否則很可能只是實而不惠。

控股權要力爭

由於合資方股權比例的限制,控制股一直是中外合資中的關鍵問題,如其他在中國大陸的合資券商如華歐國際、長江巴黎百富勤和海際大和,外方持股均為三分之一,中方獲得控股地位,而最後長江巴黎百富勤宣佈退出。

保險業的合資案中,由於台灣投資方的優勢在於專業知識、技術、團隊以及能力,所以一般會擔任合資公司總經理,負責合資公司之經營及營運。而董事長乙職,因係對外代表合資公司,故以對中國大陸各單位往來較能掌握之中方擔任。

在合資公司中如果沒有任何一方掌握絕對多數,未來可能會遇到董事會表決議案無法取得多數決議通過的情況,所以應訂立有效的處理機制,來處理雙方或多方持不同意見時的處理方案。

退場機制預留退路

另外,中外合資很重要的一點是要訂定雙方的退場機制,尤其在合資的其中一方如果發生了重大的經營問題、或雙方在合作過程出現重大的矛盾時,應規定一方有權要求購買可歸責的一方之全部股權,並就股權購買之價格的標準。

合資合同可以約定由國際仲裁機構為仲裁地進行仲裁,應較能接受損害賠償總額以實際所受損害之金額為準的國際慣例,而不受限於違約方之出資額。

全資全照最好

由於目前外資券商進入中國大陸必須以合資的形式,當然最好是能在ECFA中爭取到全資全照的待遇,否則,台灣券商要在中國大陸發展,就不免要走上外資券商的合資模式。

但是中外股東對於合資的所帶來的效益、戰略定位本來就各有不同,在合資過程就可能出現矛盾、甚至是內部的控制權的角力。

目前在中國大陸的外資券商亦走過了一段艱辛的磨合期,日常經營決策中出現雙方股東若經常出現角力和僵持,將導致合資券商營運效率不佳。

如果最終證券業只能選擇合資參股,一開始就應該先就合作的條件、爭端發生的解決方式及退場機制先做好約定與規範,避免走上外資券商巴黎銀行與長江證券最終分道揚鑣一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