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大陸台商甲生意不錯,乙為其競爭對手,乙居然散佈黑函,打擊甲,台商甲查明是乙的劣行,台商甲要如何追究乙的刑責?
解析
大陸《刑法》也有「誹謗罪」的規定,依其《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而且本罪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
大陸台商甲要追究乙的刑事責任,可分兩種不同的方或,現分述如下:
一、提出刑事告訴:台商甲為犯罪被害人,依法有「告訴權」,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告訴」;並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提起「公訴」。
二、提出刑事自訴:自訴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管轄的案件。依大陸《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案件才可以進行「自訴」: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所以,就本案例而言,因「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台商甲除運用前述的「告訴」程序外,也可以運用「自訴」程序!
以上係就「刑事責任」的部分而言,然乙對台商甲的誹謗犯行,係涉及侵害名譽權,此為一「侵權行為」(註1),甲尚可對乙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台商甲可以運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註2)。
註1、大陸《民法通則》第120條第1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註2、大陸《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