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台商錢先生在大陸設立了一家工廠,主要從事機械設備的代工生產,由於其往來的客戶大多為歐美的知名大廠,所以對業務往來過程中所簽署的合約要求也高。在繁瑣複雜的合約條款中,有一條對於適用法律的約定,錢先生與客戶常常無法達成一致。錢先生的法律顧問建議合約應用大陸法律為準據法,但是外國客戶往往要求合約應適用其本國的法律。作為代工廠,錢先生自認在商業談判上並不佔上風,因此大多數情況下都依照客戶的要求,將合約適用的法律定為客戶所在國的法律。但是,錢先生心中對這個問題一直存有疑慮,不知道是否能找一個折衷的解決方法。
法律上將解決一份合約的履行、解釋、終止等實質性問題所適用的法律定為「準據法」。準據法的選擇,不僅決定了合約履行時的法律依據,更會影響合約爭議的解決方式。因此,對於商業契約,尤其是國際性的合約而言,準據法的選擇可謂是兵家必爭之地。
根據大陸《合同法》的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在大陸法律框架下,涉外合同一般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涉外因素包括:(一)合同主體,即合同主體的一方或多方是外國自然人、法人或無國籍人;(二)合同客體,即合同標的是位於外國的物品、財產,或是需要在外國完成的行為;(三)合同內容,即合同權利義務內容據以發生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此處的「外國」作廣義解釋,包括港澳台地區。以上三個要件中,只要有一個具有涉外因素,相關的合同即被認定為涉外合同。
如錢先生所遇到的情況,他的工廠與歐美客戶簽署的代工相關合約均屬涉外合同,雙方可以自行選擇準據法。
實務上,如合約雙方分屬兩個國家,當事人一般都傾向於適用本國的法律,以求自身之最大便利。但若合約雙方無法就準據法的選擇達成一致,可能的做法是選擇一個中立的第三國或第三地法律作為準據法,或是業界慣常使用的法律。例如,跨國海運的合約通常會選擇英國法作為準據法;這是因為英國法在海商法領域已頗為成熟,且有眾多海事爭端的處理判例,故即使運輸地及標的物與英國均無關係,業界仍常用英國法律作為跨國海運合約的準據法。
如果合約當事人在涉外合同中約定以外國法(包括台港澳地區的法律)作為準據法,則在大陸法院進行訴訟時,需要向法庭提供或證明該外國法律的相關中文譯本。
如當事人未就準據法作出約定,或約定適用外國法卻無法提供或證明相關內容,則法院將依據「最密切聯繫」原則,選擇準據法。例如:(一)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即所在地)法;如果合同是在買方住所地談判並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住所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買方住所地法。(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以及其他各種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地法。(四)不動產買賣、租賃或者抵押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五)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住所地法,等等。
另需特別注意的是,有以下幾類合同,如在大陸領域內履行,必須以大陸法為準據法,不可由當事人約定排除:(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股份轉讓合同;(五)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包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六)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的合同;(七)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合同;(八)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的合同;(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其他合同。
(本文不代表律賢律師事務所及理律法律事務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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