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解讀日前上海拆遷戶潘蓉由於未獲合理補償,因而燃燒汽油彈抵抗政府拆遷。針對此一事件,《南方都市報》由拆遷談判的角度,指出中國政府現有拆遷處理過程存在的疏失與弊病。

中央電視台「經濟半小時」21日播出上海居民用燃燒瓶(注:汽油彈)對抗拆遷一幕。燃燒瓶當然不足以抵抗拆遷,被拆遷的房子並沒有保住。

事實上,拆遷是一個經濟問題。保住房子,很少是對抗拆遷的目的,要補償多少錢才是癥結。拆遷無不伴隨著拆遷戶的犧牲。這種犧牲既包括經濟利益,還包括生活方式的改變,現在所謂補償,僅只談判一棟房子有多少面積的問題。

就算是如此片面的補償,往往未能談判解決,而是被開發商或政府單方面定價,不從就要強制執行。上海燃燒瓶對抗拆遷的事件中,事主潘蓉家的房子按每平方米761元(人民幣,下文同)、土地按每平方米1480元進行補償,而周邊房屋商品價格卻超過每平方米15000元。

就拆遷程序而言,上海這次強拆手續是相當齊全,但這種完備是拆遷方單方面的完備,是一種自我合法化或者自我安慰。這種自我合法化,並不能改變拆遷補償不經過談判或者實質上不經過談判的事實。

人們注意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與《物權法》的衝突。按物權法,所謂拆遷,應是物權變更的結果,居民房子應當完成物權交換,然後才能被拆。也就是說,這不僅是拆居民的房子,而是拆居民賣掉的房子,賣房當然要談判價格。而現在的拆遷並非如此,它是拆居民的房子,拆房子的人只給你一個「計畫帶市場」的補償。《拆遷條例》之所以不能修訂到合乎《物權法》,在於地方政府從中有利益。

地方政府當然有其難處,分稅改革以後地方財政與中央財政的力量已經發生根本變化,土地收益便成為地方政府的重大利益,而這一利益靠剝奪居民利益而實現。這就是說,地方政府無法改變與中央財政的分配關係,但有權改變它與民眾的利益分配關係。這種「合法自利」關係,以「集體」、「整體」、「全體」等自我道義化,虛擬的整全利益掩飾自利傾向,並名正言順地壓制個體、部分和局部等現實具體的利益主體。

報導說,潘蓉的丈夫張其龍因對抗拆遷而被判妨礙公務罪。制定政策一方,通過強制拆除居民的房子維護其「政策收益」(這裡是土地收益),是執行公務;被政策管治,用燃燒瓶維護自己房屋補償利益的一方,則是妨礙公務。執行公務有理,妨礙公務有罪。公務好像自然而然的合法,但卻不容被拆遷者談判,強行拆房?

(摘錄自《南方都市報》2009-11-23,作者劉紅波為《長江日報》評論員。原題:「上海居民的非法燃燒瓶,怎能對抗政府的合法暴力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