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林姓女童遭竹竿插下體凌虐案的被告經台中高分院更七審宣判無罪,承審法官指檢警辦案草率,未蒐集微物證據,全憑被害人指認及被告自白,「很難判得下去」,宛如蘇建和案的翻版,若最後被告獲判無罪確定,依法官的邏輯,兇嫌應該另有其人,但事隔多年,要如何另起爐灶,找到真正的兇手?在這種情況下,有關單位是否應該追究本案檢察官的責任?

檢察官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偵查主體」,本就應對案件偵查的成敗負完全之責,就算警方蒐證過程有瑕疵,檢察官亦應依職權命令警方補正,否則就不應該起訴。本案被害人甚至已離開人世,倘若被告無罪確定,真兇逍遙法外,檢察官應如何對被害人家屬乃至於社會大眾交代?

實務上,檢察官起訴之案件若判決無罪,將會扣減辦案成績的分數,換句話說,就是績效不好看而已。類似上述社會矚目的案件,除了辦案成績扣分之外,難道不應追究檢察官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