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新聞內容充斥色情和暴力,引發各界爭議,特別是為人家長者憂心情色資訊傳播,會影響未成年兒童、青少年的身心發展。依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只要內容涉及猥褻,且影響未成年人身心,都可依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處罰,動新聞內容絕非無法可規範。

美國是最保護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國家,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開宗明義揭示:國會不得制訂法律,剝奪人民言論和出版自由。學者研究條文適用時,曾依言論內容區分為十九種,包括上層的政治、宗教、經濟和科學性言論;中層的娛樂、音樂和幽默性言論,以及誹謗性、猥褻性和色情營利的下層言論。

上層言論是受憲法條款的保障;中層言論則以對社會是否造成「明顯而立即危險」來判斷是否受保障,下層言論則不受保障。

顯然,猥褻性言論在美國也不受憲法保障。如此標準放諸四海皆準,不論民主、共產國家,都不保障猥褻性出版品,我國亦然。

三年前,大法官作成六一七號解釋,將猥褻物品區分成兩類。一為傳統如四○七號解釋規範的「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令一般人感覺不堪或不能忍受而排拒」的物品。另一類是「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內容,又沒有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的價值」。六一七等同將猥褻物品和資訊進行分級,且更明確界定猥褻資訊和物品的處罰標準。

只要客觀上不會引發刺激或滿足性慾,也不會讓一般人感覺不堪或不能忍受,或沒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內容;若有這些內容,但具有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在採取適當的隔絕安全措施下,且未販賣給未成年人,就不會觸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的散布、販賣猥褻物品、資訊罪。

據此而論,動新聞的情色、暴力新聞若涉及猥褻,因未對兒童、青少年設防,不論有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都可依刑法散布猥褻資訊罪論處。另外,充斥情色暴力的動新聞可透過手機下載,依實務見解,提供平台的電信業者是可拒絕、停止訊息傳遞服務的。

台北地院多年前審理「緯柏成人網」負責人曾瑞源被訴散布猥褻圖畫案,曾抗辯是網友張貼和他無關。法官引電信法廿二條:「電信事業非依法律,不得拒絕電信之接受及傳遞,但對於電信之內容顯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者,得拒絕或停止其傳遞」,認為對有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的言論內容,網路業者可拒絕、停止訊息傳遞服務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