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為提供民眾購屋、租屋買賣小常識,即日起特別開闢「房市問答」專欄,歡迎讀者提供遭遇問題,本刊與台灣房屋法務處配合解答。

桃園林太太問:我有一間房子在民國96年7月1日出租予房客,約定租期為期一年,到期日後,我和房客並無特別重打租賃契約,只是彼此口頭約定就續住直到現在,且該房客也有正常在繳交房租。最近是因為我的小孩想自己獨立生活,於是想請房客搬遷收回房子,請問如果房客不願意,我該怎麼辦?

答:依據民法第451條的規定,當租約期滿時,若房客如果仍繼續居住,而房東也沒有為反對的意思照收房客的租金時,此種情況就會變成不定期租約。雖依據民法第450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通常房東多會以調漲租金來逼走房客,然而租賃契約是雙方合意所訂立之契約,不得由房東片面調漲,因此如果房東欲調漲租金,房客可以拒絕。

所以不定期租約要終止對於房東有相當之難度,還是建議您與房客好好協商,請其搬遷,才能有效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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