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任監察院監察調查處第三組組長的李維廉,今年九月間酒後駕車,在北二高台北聯絡道逆向開車,撞上對向來車,導致車上兩人受傷,檢察官調查發現,李維廉三年前即因酒駕被判罰金刑確定,卻再度酒駕肇事,決定不給李員緩起訴,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李則被監察院調任非主管職務。
檢方指出,李維廉在九十五年間,已因酒駕案件,經台北地院判處罰金八萬元確定,仍不知悔改,在今年九月九日晚上,在台北市林森北路附近,與友人飲酒後,駕車要返回北市吳興街住處。
但翌日凌晨三時許,李維廉由台北聯絡道辛亥路出口端,逆向往木柵、深坑方向行駛四點二公里,在接近深坑引道處,撞上對向來車,導致車上游姓駕駛及乘客兩人頭部、胸部及腹部、四肢等多處受傷。
事後,警方對李維廉酒測,發現他酒測值高達零點八八,遠高於標準值,依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等罪嫌將李員移送北檢偵辦。
檢方調查期間,因李維廉與被撞的游姓乘客和解,獲撤回告訴,檢方只追究李酒駕刑責,但是檢方認為,李身為監察院高官,且明知自己曾有酒駕前科,卻仍然再度酒駕,甚至還肇事致人受傷,社會觀感不佳,不宜輕縱給予他緩起訴,決定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他。李維廉除遭檢方起訴外,他也因酒駕肇事案件,被監察院記大過處分,並調離主管職務;他的直屬長官、調查處長巫慶文也因督導下屬不周,被記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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