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勞動合同,等於約束勞方不可任意離職、資方不可任意資遣員工;但在雙方達成共識下,可解除勞動合同約定。

本週我們將針對「勞動合同解除的方式」進行探討。根據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主要分為三種情況:

1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個月前通知 勞方可解除合同約定

2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規定,當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5.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6.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7.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9.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0.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1.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營運不善 資方可單方面解約

3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定的。

10.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1.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12.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