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美台斷交以後,美國國會通過性質為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來規範往後的美台關係。美國一方面要繼續維持台灣與大陸的分隔狀態,又要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也不支持台灣加入聯合國,卻說要「比照其他主權國家」來維持與台灣經貿關係,這種矛盾,讓中、美、台三方幾乎全陷入精神分裂的狀態。
這個《台灣關係法》,最讓人詬病的,就是似乎只在強調要賣什麼武器給台灣只有防禦性而不具攻擊性,免得台灣幻想那天「反攻大陸」,還有如何保護美國在台灣的投資與商業利益,至於其他屬於台灣的內政延長,需要提升到外交層次來處理的事物,則是避而不談。
台灣很多通緝犯、經濟罪犯,都把美國當成避難的天堂。最有名的例子,就是掏空上百億公司資產逃到美國的王又曾,還有幫扁家洗錢藏錢數十億的黃芳彥,前者是老婆有美國籍,後者則是本人有綠卡或美國籍。一向高唱司法正義的美國政府,竟然袖手旁觀,不理會台灣政府引渡犯人的要求,讓這些台灣通緝犯逍遙法外,繼續受到美國政府的保護!
《台灣關係法》已經實施30年,中美台關係也已經發展到了一個新的境界,這個過時的關係法,是到了該好好檢討修法的時候了。台灣在不企圖獨立建國的前提下,兩岸可以和平相處,理性討論將來和平統一的可能性與方式;並重新檢討,除了國家國防所必須之外,海峽兩岸之間是否有繼續維持武器恐怖平衡的必要。
期待馬政府除了能繼續與對岸政府建立互信機制之外,還能夠推動美國修訂一個合乎時宜的《台灣關係法》,除了原有的經貿關係之外,還能涵蓋美台之間的司法互助條款,共同打擊橫跨太平洋的種種逃稅、洗錢、販毒等的非法行為,讓美台的毒梟、殺人犯、經濟罪犯、通緝犯,都不能把對方當成避難天堂,訂定出非正式外交關係的引渡條約,讓同樣是實施民主法治的美台兩地,除了能尊重人權之外,也同樣能尊重對方的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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