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湖鄉婦女吳富美交給同村王繡絹一萬五千元,請託她以每票五百元為某候選人向親友賄選。王婦共發出一萬三千元。吳婦廿六日被雲林地檢署依違反《選罷法》求刑三年,並褫奪公權,併科五百萬元罰金。這是雲林縣三合一選舉第一起賄選起訴案。

同案被告王繡絹依證人保護法減刑,檢察官請求法官給予緩刑,其餘七名受賄選民均求緩刑。

根據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蔣得龍指出,六十六歲的吳富美,本月十一日拿一萬五千元到王繡絹家,要她代為以每票五百元向親友鄰居賄選,尋求受賄者支持某縣議員候選人,吳婦並且指示王跳過某一家不要發。

樁腳稱主動 候選人不知情

王婦依吳婦請託,將一千元充作自己及其家人賣票賄款,其餘再按熟識親友及住在湖東村十二鄰的鄰居家中投票數,發放五百到一千元不等賄款,共向七人行賄,發出一萬三千元,剩下兩千元再交還給吳富美。

吳、王兩人均坦承賄選,吳富美強調是她主動替人買票的,候選人本身並不知情,受賄七名被告主動繳回賄款獲得求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