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新聞」成為這幾天新聞的頭條,這是因為「動新聞」將新聞事件以動畫的手法模擬,並重現逼真的犯罪過程以及羶色腥畫面,進而引發「教壞囝仔大小」的批評。具體來說,「動新聞」可能產生誘導犯罪、傷害兒童及少年人格發展的問題。但難道當我們面對媒體不擇手段地爭取商業利益時,只能坐以待斃?

由於「動新聞」的內容會將加害者與被害者個人資料公布、且鉅細靡遺地描述犯罪的過程。所以,「動新聞」除了會侵害當事人的隱私權外,還會對於人格尚在開展的兒童及少年產生不良的影響。由此看來,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的隱私權、人格權,都會葬送在媒體追求利益的過程中。此時,國家基於對人民的保護義務,理應有作為的可能,否則,又是國家怠惰的展現。

但是,交通部和中華電信面對「動新聞」的爭議時,都說「只能提供平台,不能拒絕」;台北市政府甚至說「動新聞的機房在香港,無法可管」。其實,從憲法第一條的「民治」規定可知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雖然過去對於法治國曾經出現狹隘的認定,而主張「無為而治」才是最理想的狀態,這是因為假設人民會追求自我最大的利益。但是,現今的法治國要求國家要積極有所作為,國家因而有保護人民基本權的義務。如上所述,「動新聞」已經侵害到人民隱私權和人格權,國家便不得以「欠缺法規」的藉口來卸責。

因此,國家除了透過電信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相關法律進行管制外,我們還可以從另一個積極的角度,來思考「動新聞」所衍生的爭議。也就是說,國家是否有教導其未來公民「懂」新聞的義務?不可否認地,平面媒體講求大標題、大照片、短句子和小文章,以營造煽情;電子媒體則重現場直播和新聞節奏感,混同驚悚、偵探電影的表現手法,以創造想像空間。所以,媒體的資訊並不全然真實地反映世界。由此看來,如何透過教育讓學生從小學習「看懂」媒體的包裝,將是我國未來重要的課題。

事實上,這也是媒體素養教育的起源,期待透過教育來啟發學生的批判能力,避免讓學生對於媒體內容視為理所當然,以致於毫無保留地照單全收。這是因為兒童及少年是未成熟的個體,無法完全分辨校內或校外的環境,也無法完全分辨媒體中虛擬的情節和現實生活中有何不同。當其使用媒體又無人予以引導時,容易迷眩於鮮明的畫面、虛擬的情節,而有不當的模仿與認知。為了解決這種情況,必須在義務教育階段實施媒體素養教育。

但是,在我國國民中小學的資訊教育課程中,除了太晚開始外,還過於重視學生基本「網路技能」的強化,而非「解析」媒體資訊的能力。如此一來,雖然國小低年級學生會自行上網,但容易在網路上接觸到各式各樣的資訊。久而久之,學生的人格開展將受到不當資訊的宰制。其實,透過對媒體本質的認識、媒體內涵的瞭解,來培養清晰思辨的能力,才能在資訊社會中分析篩選出真正具有價值與重要性的資訊。所以,媒體素養教育的真正目標是經由課程的規畫,慢慢地使學生具備媒體素養,藉以關懷、審視生活周遭的傳播現象。由此可知,當閱聽人「懂新聞」時,便能看穿「動新聞」的偽裝。

在「動新聞」的爭議中,凸顯出媒體追求商業利潤的目的與本質,為了吸引閱聽人的注意,使用過度包裝的資訊將是常態。因此,國家現在如何管制這些資訊成為刻不容緩的工作。但是,就長遠來看,如何使學生─未來的公民─不變成媒體資訊的奴隸,將是更值得深思的問題。除了期待國家積極落實人民基本權的保護外,期待國家,透過教育,許學生一個「看懂」媒體的能力吧。(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暨科技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兼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