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各拖吊場逾期未領回車輛,警方竟以 「廢鐵」整批拍賣,甚至發生賓士名車遭賤賣,平均每輛汽、機車拍賣價分別僅一萬三千多元及兩千多元,議員質疑是侵害民眾財產。縣府法制局也認為,警方將有牌車輛視為廢棄車處理,確實已經觸法。
縣議員江永昌表示,警方處理交通違規逾期未領回的查扣車輛,無論是高單價或低單價均視為「無主屍骸」,以「廢鐵」整批拍賣,收入用來彌補所需扣繳的罰款及移置、保管費。
有牌車當廢棄車處理 警方觸法
江永昌指出,有選民因出國近一年,返台發現百萬愛車不翼而飛,報警處理才得知愛車被警方拖吊並拍賣,雖向警方請求剩餘價值返還,結果卻不了了之。
江永昌說,有牌車輛車主都是單一自然人,警方依規定公告、拍賣,扣除所須支付的罰款等費用,民眾照理可請求剩餘價格,但警方卻以整批廢鐵處理,一輛百萬名車最後只值一萬多元。
縣警局表示,交通違規及取締酒駕扣車,逾期未領回車輛拍賣,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限期未領回車輛,經公告三個月後,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拍賣價款應扣除應線納的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剩餘依法提存。
依法須個別拍賣 剩餘價值返還
縣警局指出,九十七年一月迄今,所拍賣汽車四百九十五輛、機車四千一百九十六輛,平均每輛汽車拍賣價款一萬三千三百元、機車二千一百七十元,但平均每輛汽車保管費至少三萬元、機車一萬五千元,拍賣價款根本不夠支付保管費。
不過,縣府法制局認為警方違法,法制局長陳坤榮表示,未掛牌車輛才可視為報廢車輛,依廢鐵模式整批拍賣,但有懸掛車牌車輛,都屬於民眾個人財產,無論民眾逾期未領回的原因為何,依法均須個別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繳納的罰鍰等費用後,剩餘款須返還給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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