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哥大與凱擘有線電視系統的合併案,目前尚在公平交易委員會審理中。意外的,卻爆出台灣大公司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規定,NCC也立即對其所屬五家系統商:觀天下、鳳信、聯禾、紅樹林、永佳樂分別處以新台幣10萬元之罰緩,並要求台灣大集團於一年內改正。此事實的發展令人錯愕,是繼愛爾達案後,事業因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而受罰的案例,再次凸顯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規定在現實市場的不合理性。
綜觀廣電三法中的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規範,出現不盡情理的地方有二:一是現行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設計,當時係以「完全禁止」黨政軍投資媒體為設計。黨政軍主體不問是以直接或間接那種方式持有廣播電視媒體,連「一股」都不行,否則視為違法。二是一旦發生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時,處罰的對象並非發動投資的黨政軍機構或單位,而是被投資的媒體事業,此規定並不符一般法律常規。
過去曾經發生台達電子的股票為政府基金所購買,而台達電子又投資於廣播節目供應事業的愛爾達公司,在法律要件上即構成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規定。台達電子最後只好無奈地由董事長個人出面,將台達電子持有的愛爾達股份買下,以解決被罰的風險。
台達電子個案所呈現的不合理現象可能並非例外,未來尤其可能一再發生。現行的規定很有可能授予黨政軍機構或單位從中操弄的機會,最終甚至衍生成不同政黨間鬥爭的工具。
目前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法律規定,在電信業與有線電視業互相跨業經營時,亦可能形成無法克服的障礙,以至於使國家數位匯流的政策淪為口號,而無法真正的落實。過去中華電信公司進入有線電視市場,因為其具備黨政軍的身分而有違法之可能,NCC的處理方式是限定中華電信為「傳輸平台」業者,不能直接從事有線電視節目相關的業務。此種權宜性處理雖然暫時讓違法問題獲得解套,但是經此折騰中華電信的隨選視訊(MOD)業務,卻一直未能對高度壟斷的電視市場產生「產業競爭」的效果,令人扼腕。
這次台灣大與凱擘的結合案,未來亦可能因為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限制,使得台灣大集團跨足電視業的企圖無法在短期內實現。主管機關欲藉由產業外引進競爭者,以完成「產業競爭」的目標,亦將難以落實。若此,則因傳輸技術進步帶來數位匯流的效益即無從發揮,數位匯流將成為空談,對社會無任何的實質助益。
欣聞主管機關NCC已充分體認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缺失,計畫將原有「完全禁止」的設計修正為「禁止以直接投資、間接投資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衛星廣播電視」。為便於認定那些條件下,屬於所謂的「控制」,草案則將黨政軍一定持股以上或擔任董事、監察人等情形,「擬制」為「實質控制」衛星廣播電視。在持股的條件則區分為甲、乙兩案,甲案以直接持股5%以上,或間接持股10%以上認定為控制;乙案則只規範間接持股10%以上認定為控制,但不允許直接持股。主管機關能夠因應市場客觀環境的變遷,而主動研究並規劃修正方案,其努力值得社會大眾給與肯定。
然而,修正案設計以一定的直接持股、間接持股做為「擬制」的認定標準,則有形成飛躍性認定缺失的可能。以甲案的標準而言,一旦實務操作時,黨政軍機構直接持有4.99%的股份,與直接持有5.01%的股份有何差別?但依現行草案的規定,前者持股屬於合法,而後者則屬於違法。未來定稿的修正案,建議除應有具體的持股比例的量化標準外,似乎還應當要有質化的輔助指標做為配套,以協助判斷。當然,為何選擇直接持股5%,間接持股10%為門檻,為何不選10%與20%,也必須要有一定的理論基礎。事實上,認定的條件改以「具體行為事實」的有無,做為認定的標準,是不是會更貼近事實呢?因為藉由長期個案的累積,此法應有其可行性。僅由持股的多寡來認定黨政軍是否控制媒體,不免授人「表面化」之口實,與原有的規範比較,改進比例似乎相當有限。
除以上之看法外,我們也期許這次的修正案,能考量「電信廣電化」與「廣電電信化」政策目標的「平衡發展」,讓已經匯流的兩個產業有相同的機會,「無障礙」地跨足到對方產業經營,以發揮各自既有平台設備、技術的功能,而非獨厚於特定之產業。如此,在任督兩脈都打通的條件下,數位匯流的效益才有可能被創造出來,造福社會與消費者。主管機關NCC若侷限於只打通任脈或只打通督脈的做法,引進「產業競爭」的效果將會受到限制,同時亦可能讓社會質疑主管官署對不同產業的發展,存在著歧視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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