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新聞」引發爭議,再次突顯媒體報導對兒少身心發展之影響問題。立法院周三審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法,民間團體與部分立委聯手新增一條文,媒體報導新聞時,不得過度描述恐怖、暴力血腥情節,亦不得誇大渲染性行為及強制性交過程,否則最高開罰十五萬元。

兒少法民間修法版本由二、三十個社福團體發起,並現行兒少法進行大翻修,共修訂一四二條。為彰顯保障兒少權益意義,擬將兒少法改名為《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表示,民間團體長期監看兒少新聞,對蘋果日報常以模擬圖示描述受害及犯罪細節持續提出批判。令人憂心的是,各媒體為提升收視率、閱報率而跟進,報導多次侵犯兒少人權。

葉大華說,現行兒少法對約束媒體自律部分不詳盡,此次民間修法版本新增一條文,要求電子及平面媒體報導新聞時,內容不得有危害兒少身心健康之情形,包括詳細描述犯罪、自殺行為工具、方法細節;過度描述恐怖、暴力情節,足以引發兒少模仿者;誇大渲染性行為、過度描述強制性交過程等。

據了解,內政部兒童局草擬的兒少法修法版本也要規範媒體報導,條文內容與民間版相差不多。

「過度描述」、「誇大渲染」的標準何在?葉大華表示,若主管機關認定該報導引發社會負面觀感,或對兒少造成不良影響,就可依法開罰;媒體不服,可循審議機制提出申訴。審議機制由民間團體、兒少專家及媒體代表組成。

現行兒少法規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未成年兒少之姓名,修法版本增列學校及安置場所亦不得曝光。過去曾發生高中女生遭性侵案件,媒體未拍攝當事人,但到學校大門取景。該校女學生反應,走在路上老被指指點點,或得應付旁人詢問,不勝其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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