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WTO規範下,貿易救濟分為反傾銷措施、補貼暨平衡稅措施及防衛措施,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是針對國際間傾銷及補貼等不公平競爭行為課稅,使進口品能與國產品在平等之基礎上公平競爭。以家具業為例,若大陸家具來台傾銷,業者若能夠提出證據,就可對其課徵反傾銷稅,以公平競爭。
防衛措施則針對進口品急遽增加,採行提高關稅或採行數量限制等措施,以降低進口品對於國內產業產生的衝擊。例如之前印度認為台灣對印度有傾銷,打算課徵傾銷稅,經台灣提證據後,最後原先印度政府提出七項反傾銷案例就僅剩兩件,都是要阻擋不公平的貿易競爭。
國際間主要國家簽署FTA時,多訂有貿易救濟條款,使雙方在依循相關程序、要件等前提下,提供國內整體產業適當的保護機制。目前除歐盟等少數經濟整合程度較高的國家,於區域內改以公平交易法取代貿易救濟法外,北美FTA、美韓FTA、東協加一、韓歐盟FTA及澳紐FTA等,原則上均保留適用WTO貿易救濟條款。
不過,FTA締約國亦可依據WTO相關規定做適當調整,例如增加事前諮商及通知義務等,像台尼FTA就將反傾銷措施與平衡稅措施的實施期間,從五年減為四年,以保障雙方產業的利益、降低對經濟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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