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地方法院判定南港展覽館弊案中,前內政部長洩漏評審委員名單,以致營建商據以行賄七名評審委員,包括公私立大學建築系、都市計畫學系教授。所有委員因此被判利用職務收賄,處七年以上至八年不等重罪。這真令人非常難過,卻又百思不得其解。

難過的是為這幾位亦師亦友的教學同仁,何以成為評審委員,又為何處境變成如此難堪?委員名單的保密,最主要原因到底是要公平公正?還是要上下其手,容易便宜行事?我們為何還能接受如此明顯結構性不妥適,甲方應做的事為何成為評審委員的背書責任,不能公開?讓公共利益一次又一次受到傷害。從前前朝、前朝至今,不斷傳聞重大的工部門工程總會有百分之多少要給,而法院的宣判似乎也證明所在多有。

為何我們的公共評審不能徹底公開?讓具備資格的設計與營建能分別公開牽制與競標?返台前我也聽說業者如果「公關」不好,大概永遠會是競標的第二名!這能不能改善?

本人忝為註冊景觀建築師,前紐約市公園局重大工程的計畫經理,我時常需要準備設計文書及發包文件。我的同意或不同意,發言或投票結果,也可以關係到幾十、幾百、到幾千萬美金的工程預算發包或更改。但未曾有人會懷疑我可能作弊、或可能收賄!這其中最大的不同處,就是在紐約市的案子裡,幾十到幾百、到幾千萬美金的,都是公開底價,開放競爭:所有競標的結果,讓人為的灌水金額無法遁形。

天下虧本的生意沒有人要做、任何營建商的最後發包金額也不可能會讓紅包損失掉,紐約市的公開評審,也許不像台灣那樣敲鑼打鼓,召開記者會「讓世界看得到」、或「與世界接軌」;但評審委員名單一定公開、不是不能說的祕密、不是最高機密。競標、決標、投票的紀錄公開,任何人包括媒體或相關投標人皆可查核。

設計文書、及發包文件發言、或投票的結果,是白紙黑字。更重要的是,底價、總價是由政府(甲方)、或公部門準備:標單或施工底價,是先前每次投標時相同項目的累積平均而得。最新的訪價或預估,當然也會放入,但不見得一定要遵循,只要平均就可。投標的準備文件、所有施工要求之底價,細分的單價,事前是完全公開的。事後政府(甲方)或公部門也會退還所有的審標結果,並通知第一名到第三名的審標理由。

由紐約市例子,反觀台灣,為何我們的公共評審不能徹底公開,需要保留成為不能說的祕密?這符合我們的公共利益嗎?為何底價、總價不能完全公開?設計文書、及發包文件發言、或投票結果,也不能白紙黑字,人人皆可查核?紐約客的經驗,可供參考否?(作者為文化大學景觀系副教授/美國紐約州註冊景觀建築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