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大陸台商強盛公司屬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在發票的使用上,應注意那些法律規定?

解析

所謂「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用以記載商品或者勞務的銷售額與增值稅稅額的法定財務收支憑證。其除具有「一般發票」之法律效力外,還可由購買方作為進項稅額記帳並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

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受大陸《發票管理辦法》的規範,該辦法第25條規定:「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給、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Ⅱ、禁止倒買倒賣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大陸「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製(參見大陸《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8條)。

非法買賣發票的刑罰

依上規定,大陸台商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須依規定,不得非法出售,也不得非法購買;在中國大陸《刑法》中還有相關刑事處罰的規定。現分述之如下:

一、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併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併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參見大陸《刑法》第207條)。對於本罪,大陸台商尚須注意以下三點:

構成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主觀方面須具有「故意」,即行為人明知不能隨意買賣「增值稅專用發票」仍予以出售。

本罪共分三檔刑,依其情節分別定法定刑:

違法金額超過五十萬才算犯罪

(1)數量較小者:即非法出售專用發票25份以上未滿100份;或票面額累計人民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才成立犯罪。

(2)本罪中所指的「數量較大」:乃指凡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100份以上未滿500份,或票面額累計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二百五十萬元人民幣者。

(3)本罪中所指的「數量巨大」:乃指凡出售發票500份以上,或票面額累計二百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者。

至於出售專用發票未達25份,或票面額累計未達人民幣十萬元者,則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大陸《刑法》第13條但書),但屬於「一般違法行為」。

二、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下罰金(參見大陸《刑法》第208條第1款)。構成本罪必須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達25份以上,或累計票面額達人民幣十萬元以上;否則,只屬於「一般違法行為」,而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