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近千億元特別準備金,確定不得全數沖回或挪為他用。民國100年即將實施的40號公報,並不允許提列危險變動或重大事故等特別準備金,保險業者原本建議100年後全數沖回當成盈餘分配,或挪為外匯變動準備金等,保險局長黃天牧1日表示,為了更穩健的清償能力,儘可能「多留在帳上累積,少去釋出」。
黃天牧表示,40號公報對保險業者目前看來,並無太大衝擊或大量提列準備金情況。只是從民國100年開始,各保險公司要依40號公報規定需做負債適足性的合約,評估其未來現金流量,如果測試不足者,即須就不足金額提列負債適足準備金;至於對壽險業影響最大的IFRS4第二階段,黃天牧說,國際間也尚未決定實施時間,且何謂「公平價值」,尚在討論中。保險局昨日預告「保險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就是確定特別準備金在民國100年後不會沖回,新增部分扣除所得稅後,轉提在業主權益項下的「特別盈餘公積」,且不得分配,當有符合重大事故或危險變動重大損失或理賠時才能動用沖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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